近日,有市民投诉称南山路某号店铺内存在销售和饲养活禽的情况。执法人员随即会同街道相关部门、市场管理部门共同赶往现场查看情况。
检查发现,该店铺内有各种活禽宰杀工具,随处可见禽类羽毛和血迹,十余只鸡、鸭和鸽子等各类活禽被摆放在店内角落处。由于活禽数量较多,排泄物不能及时处理,店内散发出浓烈的刺鼻气味,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市容环境卫生。当日未销售出去的活禽,店主会将其饲养在简易笼中。
根据规定,除了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零售交易点外,禁止从事活禽批发、零售交易活动。对于该店主在定点活禽交易点外宰杀、销售、饲养活禽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,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严肃批评。经过普法教育,该店主认识到了错误并主动将剩余活禽做无害化处理。
普法小贴士
《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:
本市农村以外地区,不得饲养家禽家畜。因教学、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。违反规定的,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,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《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》第六条:
本市除鸡、肉鸽、鹌鹑被允许在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交易以外,未经市政府批准,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不得从事鸭、鹅等其他活禽交易。
《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》第十八条第三款:
没收的活禽由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。具体办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。
来源:上海静安